远信工业(30105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审批[5]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审批[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审批且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6]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审批[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须审批[6]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0] 其他规定 - 被担保人主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还款,公司应了解情况并披露信息[16] - 公司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19]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修改[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