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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信工业(30105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远信工业远信工业(SZ:301053)2025-09-23 11:47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4]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协议相关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9] 项目论证与节余资金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5]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7] 募资净额与置换 - 募资净额增加或减少超过10%且高于1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9]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31] 资金使用期限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2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9] 项目核查与审核 - 公司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30]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31] 超募资金与用途变更 - 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3]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6] 项目实施主体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无需股东会审议[27]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32] 保荐机构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2] 报告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32] - 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2] 违规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等情况,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33]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5] -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等抵触时,执行法律法规等规定[35]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36]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相同[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