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会召开条件 - 年度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6个月内召开[5] - 临时股东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股东书面请求时需召开临时股东会[6]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应召开临时股东会[6]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董事会收到召集临时股东会书面要求后,应在十日内反馈[10] -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将在规定时间内发出通知[10]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12]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20日前发出书面通知,临时股东会应于15日前发出[1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8] - 股东会通知应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和股权登记日,向股东以专人、邮件或公告方式送出[17][19] 股东会相关时间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9]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0] 股东权利与限制 - 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16]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5]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6] 股东会主持与议事 - 股东会由董事长等按规定主持[33] -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经现场出席有表决权过半数股东同意可继续进行[31] 股东会决议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7]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9]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达30%及以上,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41] - 类别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权表决通过[51] - 股东会对董事会普通决议事项授权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8] 其他事项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3] - 公司收到股东索取会议记录复印件合理费用后,应在7日内送出复印件[45]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相关信息[60] - 股东会就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决议后,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实施[61]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决议[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