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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京电子(00257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中京电子中京电子(SZ:002579)2025-09-22 12:16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财务部应报告证券投资部,由其报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3] 协议相关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证券投资部需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7] 募投项目计划与预算 - 募投项目实施部门每年12月编制下年度实施计划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9] - 募投项目实施部门每年12月底前编制下年度资金支出预算,经多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10] 资金支出审批 - 单笔支出金额100万元以下,经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办理;100万元(含)以上需董事长审批[12] 结算管理 - 以自有资金账户开立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结算的募投项目支付,需建立台帐管理[12] - 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到期前一周,由财务部办理解付申请,经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支付[13] 募投项目延期与置换 - 募投项目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披露相关情况[13] -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5] 闲置资金管理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不得为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6] 流动资金补充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7]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达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17] - 节余资金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由董事会审议通过[17]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经总经理审批[18]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情形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审议[21]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由董事会审议[22] 资金使用限制 -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23] 募投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等需重新论证[24]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5][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25] 募投项目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26] 违规处罚 - 违反募集资金存储规定,责任人处罚10000元,主管领导连带处罚5000元[29] - 未按募投项目内容实施,责任人处罚10000元,主管领导连带处罚5000元[29] - 未按要求编制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预算,责任部门处罚1000元,领导连带处罚500元[30] - 募集资金支出越权审批,责任人处罚500元,主管领导连带处罚500元[30] - 违反资金使用相关审批和报告程序,责任人处罚10000元,主管领导连带处罚5000元[31] - 违反监管、报告与信息披露规定,责任人处罚5000元,主管领导连带处罚2000元[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