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畅科技(00281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09月)
路畅科技路畅科技(SZ:002813)2025-09-22 11:46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9] 项目论证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4]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程序执行[17]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在年报披露[17] 资金置换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7]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7] 协议签订 -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在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0]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得质押,应为保本型产品[21][22]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且用于主营业务[22] 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8]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需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8]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等条件[28]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30] 保荐人核查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33]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3]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