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并披露[12]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并披露[12] - 业绩预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特定业绩情形)[14] 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1][12] - 中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不需审计,特定情形下应审计[11][12]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需审计[11][12] 信息披露文件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等多种类型[9]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11] 信息披露原则 - 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准确等原则[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6] 披露渠道 - 信息披露文件全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披露,摘要在相关网站和报刊披露[6] 重大事项披露 - 子公司重大事件视同公司重大事项,参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应披露[7]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17][29]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况超过总资产30%需披露[19] - 除董事长等外其他董高无法履职达3个月以上需披露[17][19] 交易披露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等多项指标占比达到一定标准需披露[21] - 财务资助和担保交易需经审议通过并披露[22] - 日常经营交易金额等达到一定标准需披露[24] - 与关联自然人、法人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需经审议并披露[24] 诉讼仲裁披露 - 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披露[25] 股东信息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需配合披露[29] 保密与违规处理 - 公司董事等人员接触应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33]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将受处分并可要求赔偿[33]
安德利(605198) - 安德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