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3]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机构等[7] - 超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对项目重新论证[13]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4] - 节余资金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一定金额,按规定程序处理[14] 协议与流程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7] - 改变招股资金用途经股东会决议[11]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对项目重新论证[13] - 资金用作特定事项经董事会审议,独董等发表同意意见[13]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资金置换与使用期限 -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六个月内实施[15]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为非保本型[15]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用于主营[17]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专户,归还后两日公告,无法归还提前审议公告[18] 超募资金使用与计划调整 - 超募资金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用于在建等[18]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调整计划并披露[23] 监督与审核 - 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4] - 保荐机构等至少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等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6]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聘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24] 其他 - 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等实施适用本制度[28] - 制度按国家规定及章程执行,“以上”含本数等[28]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8] - 主体公司为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时间为2025年9月[29]
泰福泵业(30099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