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于2025年9月18日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1] -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告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站为公开披露信息指定网站[9] - 信息披露文件全文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等摘要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报刊披露[10] 披露时间要求 - “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5]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1]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30] 重大信息界定 - “重大信息”包含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等多种情况[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关注[3]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45]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45]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交易需披露[49]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交易需披露[49] - 公司与关联人成交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需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49] 诉讼仲裁披露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诉讼、仲裁需披露[56] 业绩预告规则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7] -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需进行业绩预告[58,59] - 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0.05元,可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0.03元,可免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59] 定期报告相关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1] - 中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但在特定情形下必须审计[25] -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需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记载[23][24] -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需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记载[24]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29]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传闻且证券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27]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需作出专项说明[28] 其他披露事项 - 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20%以上需披露修正公告[62] -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内容[63] - 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63] - 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面值总额少于三千万元需及时披露[67] - 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在约定付息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付息公告[68] -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本息兑付公告[68] -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开始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68] -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5%以上需履行公告义务[71] -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累计达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时需及时披露[72] - 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披露增持计划应明确数量或金额[73]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况超过总资产30%需及时披露[77] 人员职责 - 公司总经理等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审计委员会审核财务信息,董事长召集审议[81] - 董事、高管知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督促披露临时报告[82] - 信息披露需义务人提供核对资料,相关人员制作文件等[83] - 董事会统一领导信息披露,董秘处理事务,代表协助[85] - 董事应了解公司情况,知悉重大信息及时报告[88]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管信息披露行为[89] - 董秘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办理对外公布事宜[90] 关联信息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2]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94]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94] - 公司董事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说明并执行关联交易制度[95] 文件保存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保存期限为10年[100] - 公司董事等履行职责信息披露传送、审核文件保存期限为10年[99] 审计相关 - 公司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有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05]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专项说明[106]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通知并说明原因及听取陈述意见[109]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制度作废[111]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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