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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林业(000663) -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永安林业永安林业(SZ:000663)2025-09-18 12:01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1名会计专业人士[3] -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或前5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5] - 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6]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7]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7] - 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8]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6年[8] 独立董事履职与监督 - 不符合规定停止履职或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60日内补选[10] -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4] - 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9]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前三项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3] - 关联交易等事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审计委员会 - 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可开临时会[18]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8] - 负责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其他规定 - 2025年9月18日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工作制度[1] - 提前解除职务应及时披露理由和依据[9]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召集人不履职时2名以上可自行召集[16] -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未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18][19] - 投反对或弃权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异议意见[14] - 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10年[20] - 专门委员会会议,公司原则上不迟于会前3日提供资料,资料至少保存10年[25] - 主要股东指持有5%以上股份或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29] - 中小股东指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董事、高管的股东[29] - 应在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24] - 公司应为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4] - 保障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4] - 及时发出会议通知,提供会议资料[25]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27]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