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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宝股份(002705)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
新宝股份新宝股份(SZ:002705)2025-09-18 11:01

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6]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日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现金管理与使用规定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0]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11] - 公司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等[3] 资金存放与使用审批 - 募集资金存于董事会批准专户,超募资金也专户管理[6] - 公司用募集资金特定事项,部分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10]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由总裁办组织实施,完成后多部门竣工验收[12] - 募投项目资金投入未达计划50%且超期限,公司重新论证可行性[13] - 公司原则上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4]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净额10%按程序使用,达10%及以上需股东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17]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调整投资计划[24] 监督与核查 - 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并报审计委员会[23]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专项报告[23] - 保荐人或独财顾问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 - 会计年度结束,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5] 违规处理 - 会计师对董事会专项报告鉴证,异常结论董事会分析整改并披露[24] - 会计师对募集资金情况出特定鉴证结论,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分析并提核查意见[26] - 保荐人或独财顾问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报告[26] - 人员擅自挪用或转移资金,董事等报告董事会,董事会责令返还[28] - 董事等知悉违规不制止致损失,公司追究责任[28] - 相关人员违规视情节处理,必要时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严重时上报证券监管机构[28] 办法说明 - 办法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0] - 办法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30] - 办法由董事会制定、修订和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