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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旗股份(30057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中旗股份中旗股份(SZ:300575)2025-09-18 10:46

担保限制 - 不得为担保总额超最近经审计净资产10%的企业提供担保[4] - 不得为资产抵押价值达70%以上的被担保企业提供担保[4] 股东会审议条件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9] 担保流程 - 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13] 担保后管理 - 所担保债务到期后,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13] - 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等情况须报告董事会提议终止协议[14] -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有风险应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合同[15] 资本运作审查 - 资本运作中应对被收购方对外担保情况认真审查[16] 保证责任规定 - 一般保证人在特定条件下不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承担保证清偿责任[17]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18] -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按比例担责时应拒绝承担超出份额外的责任[19] - 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须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20] 违规责任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应追究责任[21] - 相关人员违规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2] - 相关人员未正确行使职责造成损失可视情节罚款或处分[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