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审议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7] - 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超规定比例须股东会审议[8]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8]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8] 授权决策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单项交易额不超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20%的项目行使决策权和审批权[8]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不超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项目行使决策权和审批权[8]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0]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8]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8] - 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18] 会议变更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9] 决议通过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7]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7]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10年[26]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8]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8]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29] -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等提出[29]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董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29] -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等具体方案[32] -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33]
南京高科(600064) -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细则(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