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5] 募集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9]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9] -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等变相改变用途的投资[9] - 公司董事会、总裁负责组织安排募集资金具体使用[10] -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真实公允,防止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11] - 以自筹资金支付募投项目费用后,可在六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且需符合多项条件[14]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需为安全性高、非保本型[16] - 公司按补充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8] 募集资金监管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并报告[28]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0] 项目相关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时,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1] - 公司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9] 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四种情形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21]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21]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投资于主营业务,用于合资经营公司应控股[22] - 变更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23]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23]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披露[24]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10%,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4]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4]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 拟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1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按要求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26]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其他相关信息按要求公告[32] -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程序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32] 办法施行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4]
万和电气(002543)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