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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000723) - 股东会议事规则
美锦能源美锦能源(SZ:000723)2025-09-17 09:31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6] - 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 股东会提议与通知 - 董事会收到相关提议后应在十日内反馈[8][9][10]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8][9][10] - 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4] - 召集人应提前公告通知各股东,年度股东会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十五日前[14] 会议相关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5] - 发出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否则需提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说明原因[15] 投票相关 -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召开日交易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9:15开始,下午3:00结束[17]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 - 公司相关人员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1]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1]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2] 决议与记录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相关信息[23]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特别提示[23]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3][24] 其他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24] - 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4]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存在问题的股东会决议[25]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