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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00072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美锦能源美锦能源(SZ:000723)2025-09-17 09:31

审计委员会构成 - 由三名董事组成,含两名独董,至少一名独董为会计专业人士[6] - 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董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6]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不超三年,独董连续任职不超六年[6] 审计委员会工作要求 - 委员选举需全体董事一半以上通过[6] - 督导内审机构至少每半年检查重大事件和资金往来情况[13]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 每季度至少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审情况和问题[12] - 每年至少提交一次内审报告[12] 审计委员会会议 -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召开[17] - 提前五天发定期会议通知,三天发临时会议通知[19] -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21] - 关联委员应回避表决,决议须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18] 审计委员会职责 - 下列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财务信息、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10] - 会议审查和评议资料,并将书面材料报董事会讨论[15] 其他 - 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7] -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至少十年[26] - 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董事会[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