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8] 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董事会审议[17]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17]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股东会审议[17]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22] 披露规则 - 需披露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3] - 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披露关联交易有关内容[25] 特殊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7]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30] 共同投资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以公司投资等金额为标准适用规定[33]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公司,出资额达标准且全现金出资按比例确定股权可豁免股东会审议[33] 日常交易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按总交易金额提交审议[37] - 公司可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预计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39] 报告披露 - 公司年度、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38] 股权交易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出售股权达披露标准,应披露标的公司基本情况、财务指标及相关评估等情况[40] 资产交易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账面值溢价超100%,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需说明原因及保障措施[42] 财务资助与担保 - 公司向非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44]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44] 委托理财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可合理预计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金额[4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批准生效,修改亦同,由董事会解释[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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