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制度于2007年5月31日批准生效,2022年10月28日和2025年9月16日批准修订[3]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5]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5]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5]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5] 披露要求 -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等[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9] - 公司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全面履行[10] 豁免与发布渠道 - 拟披露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符合条件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11]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报刊媒体发布[11] 特定股份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1]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出现特定情况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8] - 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信息披露[29] 其他披露事项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事前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公司应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18] - 发生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项,公司应立即披露[20] - 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等信息应立即披露[22] - 公司应编制和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等文件,重大违背社会责任事项需评估披露[23] - 重大事项触及特定时点公司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23] - 公司发生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标准的交易或重大事项应及时披露[24] 管理与责任人 -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27] -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紧急情况口头报告后一天内完成书面报送[30] 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董事会秘书编制审议稿、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董事和高管签署意见、董事长签发后报送交易所公告并披露[32] -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报送交易所公告并披露,中介机构文件由其直接报送[33] 档案与保密 - 定期和临时报告披露后,董事会办公室整理归档相关档案[33] - 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相关人员对未披露信息保密[35] - 公司通过特定形式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35] 责任追究 -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机制,追究违规责任人责任[35] - 公司保留追究擅自披露信息的顾问等关联人责任的权利[35]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生效和修改,由董事会办公室解释[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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