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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0360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
2025-09-16 10:38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 总经理或董事长审议批准低额度关联交易(上交所与关联自然人低于30万、与关联法人低于300万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港交所上市公司层面全部适用百分比率低于0.1%、附属公司层面低于1%,发行新证券除外)[16][17] - 董事局审议批准并披露一定额度关联交易(上交所与关联自然人30万以上低于3000万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与关联法人300万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低于3000万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港交所上市公司层面任一适用百分比率在0.1%以上低于5%、附属公司层面任一适用百分比率在1%以上,发行新证券除外)[17][18] - 达到标准的关联交易经董事局审议披露后提交股东会批准(上交所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港交所任一适用百分比率在5%以上,公司向关联人发行新股份)[18] 关联交易原则 - 关联交易类型分为持续性和一次性,持续性为日常业务中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常发生的涉及提供货物等的关联交易[11] - 关联交易价格或取费原则不应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或收费标准,定价应公允[14] - 关联交易价款管理遵循按协议付款、财会管理中心跟踪执行、供应和销售部门跟踪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并通报原则[14] 关联交易实施与处理 - 公司实施或处理关联交易遵循合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开公平公正、关联董事和股东回避表决原则[9] - 公司从事关联交易活动应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规避审议和披露义务[8]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有关股东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19]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等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12个月内累计计算[20] - 董事局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5] - 出席董事局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须披露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局审议[25]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6] - 若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扣减该股东现金红利偿还资金[27]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公司,全现金出资且按出资比例确定股权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经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参股公司情形除外[19] 其他规定 - 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8]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28]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29][30] - 董事局秘书办公室做好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30] - 公司持有或能控制附属公司50%以上表决权时为附属公司[32] - 公司有权委任或罢免附属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时为附属公司[32] - 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33]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抵触时依照新规定[33] - 制度由董事局负责解释[33]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1年第一次修订)》失效[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