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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03606)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
2025-09-16 10:37

担保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等不得擅自担保[6,7] 担保原则与决策流程 -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董事等应审慎控制风险并担责[7] - 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需公司董事局或股东会同意后子公司相关机构才可决策[8]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为他人担保可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8] 担保申请与审核 - 申请担保人应向财会管理中心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并提供相关资料[13,12] - 财会管理中心会同法务部调查情况形成报告后交董事局秘书复核[14,15] - 董事局秘书复核同意后组织履行董事局或股东会审批程序,董事局审核时可聘外部机构评估风险[15,16] 担保限制条件 - 存在主体资格不合法等情形的申请担保人,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6]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19]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20]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20]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20] -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应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担保额度调剂 - 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时,可在合营或联营企业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22]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22] 审批要求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局审议,还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局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应由董事局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须经出席董事局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22]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3] 担保后续管理 - 财会管理中心应关注被担保人信息,发现风险及时提请公司处理[28] - 担保债务到期,公司督促被担保人偿债,逾期要采取应对措施[28] 信息披露 - 公司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30] - 董事局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及时披露相关内容[30] - 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未履约等情况要及时披露[30] 违规处理 - 公司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并解除或改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3] - 控股股东等关联人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应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33] - 人员擅自或越权签担保合同,公司追究当事人责任[33] - 无须担责时擅自同意担责,公司追究当事人责任[33] - 人员违反制度怠于履职致公司损失,董事局给予相应处分[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