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2] 担保原则与管理 -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实行统一管理[3] 子公司担保规定 - 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需经公司董事局或股东会同意[4] 特定担保要求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4] 担保申请流程 - 申请担保人应向财会管理中心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9] 风险评估与审核 - 财会管理中心会同法务部调查申请担保人等情况并评估风险[10] - 董事局秘书收到资料后进行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审批程序[11] - 董事局审核时可聘请外部机构评估风险[12] 禁止担保情形 - 存在特定情形的申请担保人,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2]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6]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16]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且应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6] 担保额度调剂 - 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时,合营或联营企业间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18]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18] 新增担保额度审议 - 公司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7] - 公司向合营或联营企业预计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8] 董事局审批要求 - 应由董事局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须经出席董事局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6] 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应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26] - 经董事局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及时披露相关内容[27] - 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出现特定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8] 其他要求 - 公司应如实向注册会计师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29] - 公司应控制担保信息知情范围,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30] -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解除或改正[31] - 因关联人造成公司损失,董事局应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追究责任[32] - 人员违反制度擅自或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将追究责任[33] 制度生效 - 本制度对相关术语进行定义[34]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制度自动失效[35]
福耀玻璃(600660)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