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监管协议与专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6]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15] -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16] 资金支取与项目论证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6] - 募投资金到账后,项目搁置时间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2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22] 资金使用与置换 -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20] -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变相改变用途的投资[21]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2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支付困难时,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27] 资金补充与管理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2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31] 项目变更与公告 - 募投项目延期实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22]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37]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若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置换前需对外公告[27]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2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33] 资金差异与审核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40]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40] 监督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4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使用情况需在年报披露[26]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6] 违规处理 - 公司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情况,董事会追究法律责任[3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及时现场核查并向深交所报告[36] - 公司相关人员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致损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42]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需董事会提方案、股东会批准[45]
美好医疗(30136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