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检查与通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6]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财顾问[9]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应按规定履行程序[14]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4]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自筹资金支付相关事项后也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5]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需符合安全性高、不得质押等条件[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7]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18] - 超募资金使用按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顺序进行[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4] 报告披露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24] - 公司应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鉴证报告和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4] 用途改变与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22] 鉴证与检查 - 公司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25]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时,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5]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时,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5] 制度相关 - 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等冲突时按其规定执行[27] - 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不满”等不含本数[27]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22年4月16日披露的旧制度废止[27]
智光电气(002169) -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