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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塑科技(000973) - 佛塑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佛塑科技佛塑科技(SZ:000973)2025-09-15 11:32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规定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募投项目相关规定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和预计收益[11]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节余资金使用规定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2]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2] 资金管理期限规定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4]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12个月[14] 协议签订与计划调整规定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2] 资金使用公告规定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公告相关内容并到期归还,无法归还需说明原因[24]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公告现金管理额度、期限等内容[25] 核查与报告规定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21]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7]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7]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7] 其他规定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19] - 应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的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9]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为合资经营,应控股确保有效控制[19]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19]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公告改变情况及原因等[19] - 财务资金中心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纪检审计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25] - 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27] - 董事会对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负责[27] - 应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27]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2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9] - 2015年1月27日发布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废止[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