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协议与支取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集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特定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还需股东会审议[11] 项目进度检查与调整 - 财务部每季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1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5]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5]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进行[16] - 以自筹资金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可在六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7] 现金管理与流动资金补充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不得质押[17]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8] 超募资金与用途变更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9]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6] -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27]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相应程序使用;达到或超过10%,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28] 内部审计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0] - 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报告董事会后,董事会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30]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鉴证报告[31] 会计师与保荐人核查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32]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32]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3] 资产收购相关 - 公司以发行证券购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33] - 公司购资产或募资用于收购资产,相关当事人应遵守和履行盈利预测等相关承诺[33] 制度制定与修改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解释,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35] - 本制度将依据法规政策变化适时修改和补充[36]
珠海中富(00065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