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 - 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情形有七种,含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3][4] - 股东会审议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4]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5] 担保流程 - 财务部门为担保职能部门,提出担保申请并尽职调查[7] - 对外担保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履行党委会前置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8] -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及时披露[9] -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订立担保合同,且应订立书面合同[11] 担保管理 - 担保合同应妥善保管,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跟踪被担保企业情况[14]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破产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5] -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公司应启动追偿程序并报告董事会[17] 风险应对 - 公司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履约能力应控制风险,发现恶意串通应采取措施[17] -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公司在其放弃范围内拒绝担责[17] -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按约定份额担责,公司拒绝超份额责任[17] - 主合同债权转让,公司拒绝对增加义务担责并可能终止合同[17] -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有风险应书面通知终止[17] 其他规定 - 公司收购和对外投资应审查被收购方对外担保情况[18]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清偿[18]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分配预先追偿[18] -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担保,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22]
西安饮食(000721)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