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 公司总裁可批准与关联自然人成交30万元以下、与关联法人成交300万元以下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0.5%的关联交易[13] - 董事会有权决定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关联交易[12] - 成交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13] 关联交易特殊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4]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且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除外,需经相关程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审批标准[15] - 与关联人交易涉及或有对价,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审批规定[15] 委托理财规定 -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一千万元,投资前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1] -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五千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关联交易涉及委托理财,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委托理财额度[21] 交易披露要求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需披露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六个月[20]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资产,需披露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一年[20]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20]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应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4] - 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金额超预计总金额,需重新提交审议并披露[24] 豁免与关注事项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5]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于按《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三节履行相关义务[25]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关注[29]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需及时披露[29] 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2025年9月12日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10]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10] - 公司董事等应关注关联交易是否存在侵占公司利益问题[31] - 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等造成损失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并追责[32] - 各职能部门等发生关联交易需提前上报总裁[33] - 瞒报等导致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责任人将受处分[3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5] - 制度中涉及责任部门名称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自动调整[37]
我爱我家(000560)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