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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仑新材(30156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中仑新材中仑新材(SZ:301565)2025-09-12 12:33

担保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无人有权以公司名义签署担保文件[3] - 公司可为符合条件的法人单位担保,原则上不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担保[5][7] 审批规定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批[14]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对象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批,且审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1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需股东会审批,涉及关联人担保应经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4][15]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批[15]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担保需股东会审批,相关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特定情形2/3以上通过)[15] 风险控制 - 公司需对对外担保风险预演分析并及时报告财务管理中心[22]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等情况,经办责任人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22] - 担保债权人主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时,经办责任人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22]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22]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况,公司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和追偿[23] - 同一债务有多个担保人且按份额承担责任,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的责任[23] 违规处理 - 对违反担保程序的人员,董事会视情况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25]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追究当事人责任[25] - 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26] 制度执行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