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基本信息 - 2006年9月17日获批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000万股,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75653888元[4]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400000000股,面额股每股金额为1元[9] -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3075653888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075653888股,其他类别股0股[9] 股份相关规定 -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1]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1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17] -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17]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时,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14]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请求相关方诉讼或直接诉讼[23][25] - 股东对内容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权请求法院认定无效,对程序或内容违规的决议可在六十日内请求撤销[21] - 股东按持股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权利义务相同[20] -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35] - 股东滥用权利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或连带责任[25] 股东会相关规定 - 股东会是权力机构,可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30][3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3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4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41] - 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42]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42]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42]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43]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2]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53]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有表决权股份,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53]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53] - 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参与表决,普通决议需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4] 董事会相关规定 - 公司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人,职工董事一人[81] -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81]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需提前十日书面通知[88] - 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90] 其他规定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年报,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08]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需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08]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10] -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董事会需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111]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等累计支出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或超15亿元人民币[111] -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含)[111]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达80%[112]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达40%[112]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占比最低达20%[112]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会审议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4] -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超过八年,最长不超十年[122]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三十天通知[123]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净资产百分之十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28] - 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公告[128] - 债权人自接到合并通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四十五日内可要求清偿或担保[129]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法定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131] -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经营严重困难公司[134]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134] - 修改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4] - 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清算[134]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媒体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36] - 债权人接到通知应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136]
日照港(600017) - 日照港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