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浪环境(300385)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9月)
财务资助期限与金额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12个月[4] - 单次或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审议及披露要求 -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5][6]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财务资助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应包括至少八项内容[11] - 已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在被资助对象未及时还款等情形下公司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12]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7] -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7] - 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7] 成本及部门职责 -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成本应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4] - 财务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财务资助对象风险调查[13] - 证券事务部负责财务资助信息披露,财务部门协助[13] - 财务部门在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13] -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资助对象跟踪、监督等工作[13] - 资助对象出现问题,财务部门制定补救措施并上报董事会[13] -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财务资助事项合规性监督检查[14] 违规处理及制度规定 -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追究人员经济责任[16] -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19]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