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8]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3]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3] 募集资金置换与节余处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4]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相关程序[15] - 节余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5] 三方监管协议与资金使用手续 - 公司应至迟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8] -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超董事会授权范围报股东会审批[12] 募集资金使用原则与计划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12] - 公司应按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资金,出现严重影响情形及时公告[12] 现金管理与闲置资金补充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需为安全性高的非保本型产品,不得质押[16]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且需归还前次资金[17] 资金检查与审核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检查一次,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2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7]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7] 保荐机构检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现场检查一次[28]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需明确使用计划[19] 募投项目变更 - 公司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仅变更实施地点经董事会审议[22]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3] 超募资金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20] 人员责任与办法规定 - 公司董监高应督促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参与等改变资金用途[30] - 擅自改变用途等致使未及时信披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0] - 违规使用资金相关责任人将受批评等处分,致损失应担法律责任[33] - 办法与其他规定抵触时执行其他规定[32] - 办法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2] - 办法解释权及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32] - 办法经2016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32] - 办法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32][33]
电声股份(300805)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