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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现代(300830)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金现代金现代(SZ:300830)2025-09-12 11:48

控股股东定义 - 持股超公司股本总额50%或持股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为控股股东[3][42]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 不得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资产[5] - 应建立制度明确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保证公司独立性措施[7] - 不得通过共用设备等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性[8] - 不得通过影响人事任免等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性[8] - 不得通过共用账户等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性[9] - 不得通过垫付费用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12] - 不得通过共用机构等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12] - 及其控制企业不得通过开展同业竞争等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13] 信息披露义务 - 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17] -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形需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19] -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每增减5%需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公告[28] -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5%但未超30%,需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30] 股份交易限制 -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控股股东等不得买卖公司股份[31] -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公告前五日内控股股东等不得买卖公司股份[31] - 重大事件发生至依法披露之日控股股东等不得买卖公司股份[31] - 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控股股东出售股份需提前两日披露提示性公告[32] 控制权转让规定 - 转让控制权前应解决未清偿债务、未解除担保、未履行承诺等事项[36] - 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担保的可以转让[37] - 转让控制权时应确保董事会及管理层平稳过渡[37]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 提出议案应考虑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39] - 应配合公司保护中小股东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40] - 对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应提供履约担保[40] 监管与规范生效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和信息披露接受深交所日常监管[42] -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