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卫信康(603676) -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卫信康卫信康(SH:603676)2025-09-12 11:47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3]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13]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3]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3]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公司应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7]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17] 募投项目延期 - 公司拟延期实施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19] 资金置换 - 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置换应在6个月内实施[22] 现金管理产品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得质押且应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22]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24] 节余资金披露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6] 节余资金审议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5] 项目进展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年度审计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3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披露[34]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公司存在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等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9] 非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实施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决议[30] 报告披露内容 - 核查报告应包含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专户余额、项目进展等多方面情况[34] - 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34] 配合工作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提供相关必要资料[34] 违规处理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应督促公司整改并上报上交所[35]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后续法规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37][38] -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9] - 本制度修改由公司股东会批准[4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1]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