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制度文号为DHGF - 1J - HB - 023,版次A.1,发文及实施日期为2025年9月12日[2]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7] 报告义务人 - 包括控股股东、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6]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需履行报告义务[9] 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需报告[1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1] - 单笔对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需报告[11] 需关注情况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关注[1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报告[16] 股东提议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提议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6] 报告流程 -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通告并报送书面文件[19] - 董事会秘书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分析判断,对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提出预案,对需会议审议事项发临时会议通知[19] - 重大事项触及特定时点,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19] 报告内容 - 报告义务人需报告已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情况[20][21] -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相关资料,包括原因、协议、批文等[21][25] 责任与处分 -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对信息真实性等负责,未及时上报将受处分[24]
大湖股份(600257) -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