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召开临时股东会[3] 股东会通知相关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9][11]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5]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5] 会议通知内容 -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通知应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18] - 股东会议通知应包含会议日期、地点、期限、审议事项等内容[19] 股权登记与会议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7] 会议延期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否则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7] 决议通过规则 - 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需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4]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超规定比例部分,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25]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30]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3] 投票相关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5]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25] - 出席股东会股东每持有一股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选举票数[26]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逐项表决[27]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7] - 未填、错填等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所持股份表决结果计为“弃权”[28] 决议后续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需列明出席股东等相关信息[34] - 股东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31]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等违法的决议,但轻微瑕疵除外[33] 其他规定 -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37]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37] 方案实施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33] - 公司应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33]
日照港(600017) - 日照港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