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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600017) - 日照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日照港日照港(SH:600017)2025-09-12 11:0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3]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任召集人[3]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 需有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7] - 近36个月内有违法犯罪或受处罚等情况不得担任[7]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9]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或特定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0] - 选举2名以上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度[10] 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应提议解除职务[12] - 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应60日内补选[12] - 辞职致比例不符应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13] - 行使特别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关联交易等事项经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19] - 对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应说明理由[17] - 关注到重大事项可提请讨论审议[19] 公司支持与保障 - 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5] - 保证其享有同等知情权并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5] - 及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保存资料至少十年[25] - 两名以上认为材料问题可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6]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相关方报告[26] - 聘请中介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7]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8]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并在年报披露[28] 其他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 - 年度股东会召开时提交述职报告并最迟通知时披露[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