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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工(002060) -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9月12日修改)
广东建工广东建工(SZ:002060)2025-09-12 10:32

公司发展历程 - 2001年12月27日注册登记,由7家发起人发起设立,发行总股数13800万股,面额股每股金额1元[6,16,17] - 2006年8月10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8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7] - 2008年8月29日公开增发5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7] - 2011年9月20日非公开发行8598.727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7] - 2023年2月13日向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219145.2567万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上市[8] - 2023年7月4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36067.8617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8] 公司股本相关 - 公司注册资本为375439.3242万元,已发行股份数为375439.324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8,17] - 公司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 公司经营与范围 - 公司经营宗旨是成为国内一流、区域龙头的新型城乡建设建造服务运营商和省内领先的清洁能源投资开发建设运营商等[12] -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等一般项目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许可项目[13] 公司股份交易限制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22]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4]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4]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24] 公司股东权益与诉讼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有异议,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董事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有权书面请求相关方诉讼,特定情况可直接诉讼[30] 公司重大事项审议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8]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等6种交易情况需股东会审议[38][39] - 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交易需股东会审议[39]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1]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1]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1]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1] 股东会相关规定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2][4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4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52]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52]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53]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5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54]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4]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65]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人、职工董事一人[86]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86] - 董事会决定单项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以上但未达股东会审议批准额度的对外投资等事项[88]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90] -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十日内召集和主持[90]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91] 公司其他规定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12]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112] -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14] -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董事会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114] -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优先考虑现金分红[114] - 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116] -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119] -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聘用、解聘由股东会决定[121][122][122] - 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需提前30天通知[122] - 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为信息披露媒体[127]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董事会决议[131] -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时,应在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系统公告[131][132] - 债权人接到合并、减资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31][132] -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128] -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134]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37]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10日内公示[137] - 修改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38] - 清算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成立[137] - 清算组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138] -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申报债权[138] - 控股股东持股份额超公司股本总额50%或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