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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601518) -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吉林高速吉林高速(SH:601518)2025-09-12 10:32

关联方定义 - 关联法人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6]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7]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额不超30万、与关联法人交易额不超300万且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11]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12]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审计或评估报告,经股东会审议批准[12]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2] 关联交易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23]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供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23]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除及时披露外,还需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4] 其他规定 - 关联方名录至少每年复核一次[10] - 公司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9]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29] - 所有需经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股东会决定组织实施[21] - 关联交易协议变更主要内容需经股东会同意,终止可由董事会决定但事后报股东会确认[21]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文稿、协议等文件[24] -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独立董事审议情况等内容[25] -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于2020年12月30日经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废止[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