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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300411)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9月)
金盾股份金盾股份(SZ:300411)2025-09-12 10:02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任职[3] - 董事会成员中应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3]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4]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任召集人[4] - 特定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特定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近三十六个月内有违法犯罪等情况不得被提名[9] - 连任不超六年,满六年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2] 独立董事提名与补选 - 公司董事会等可提出候选人[10] -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请求股东委托提名[10] - 因特定情形致比例不符等应六十日内完成补选[13]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连续2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应提议解除职务[12] - 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14]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6] - 部分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6]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1]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至少保存10年[23] - 书面要求延期提议未被采纳应向深交所报告[23] - 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4] 董事会相关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相关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19]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0]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选择标准和程序等[20] -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18] - 专门委员会开会原则上不迟于会前3日提供资料[27] - 提名委员会可就提名等事项提建议[21]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就薪酬等事项提建议[21] 公司保障职责 - 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6] - 保障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26] - 保存董事会会议资料至少10年[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