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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300411)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金盾股份金盾股份(SZ:300411)2025-09-12 10:02

信息披露制度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披露行为[2] - 重大信息涵盖业绩、收购、证券发行等多方面[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相关人员[2] -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3] 信息披露原则与形式 - 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及时等原则[5] - 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7]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为证券部,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9] 信息发布流程 - 对外发布信息应先审查、后公开[9] 异常情况处理 -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或证券交易异常波动需及时报告[10] - 董事会秘书负责未公开重大信息对外公布[11]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季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4]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在指定报纸刊登摘要,网站刊登全文[14]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在指定报纸披露摘要,网站披露全文[14]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五种情况达到标准时应及时披露[17]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披露[18] 合同公告标准 - 风机、通风系统类合同军工、核电类单个标的500万元以上,地铁等类1000万元以上需公告[18] - 建筑安装类合同单个标的金额3000万元以上需及时公告[18] 重大风险披露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情况超过总资产30%需披露重大风险[19] 股份相关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20] 诉讼仲裁披露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等重大诉讼仲裁需披露[22] 异常交易处理 - 公司证券异常交易或媒体消息可能影响交易时应及时了解情况并澄清[23] 信息报送管理 - 公司董事会是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24] 保密义务 - 定期报告等正式披露前及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25] - 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不得向无依据外部单位提前报送资料,特殊情况经批准且对方出具保密承诺函方可报送[25] - 向政府部门等报送资料或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履行内幕信息登记流程[25] 信息报送审批 - 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需填写审批表经多级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25] 保密提示与存档 - 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应书面提示接收方保密并要求签署保密承诺函[26] - 《保密提示函》《保密承诺函》复印件留部门备查,原件交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期限10年[26] 责任追究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擅自泄露信息,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29] 制度生效与修订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需经董事会批准[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