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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300411) -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金盾股份金盾股份(SZ:300411)2025-09-12 10:02

报告义务人 - 包括公司董高、部门负责人等多类人员[2] 报告标准 - 重要交易资产总额占比10%以上需报告[5] - 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不论金额大小应及时报告[6] - 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6] - 年度借款发生额超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0%需报告[7] - 涉案金额超净资产绝对值10%且超1000万元诉讼仲裁需报告[8] -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处置超30%需报告[8]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控人持股情况变化需报告[9] - 公司董监高辞职或变动需报告[9] - 公司经营方针、范围、主营业务重大变化需报告[9]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需关注[10] 报告流程 -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规定时点最先触及向公司证券部预报信息[11] - 已披露重大事件超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3个月未完成,此后每隔30日报告进展[12]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13] - 重大事项报送资料需报告义务人签字后报送公司证券部[18] - 公司证券部知悉情况后综合分析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14] 信息管理 - 公司董事会在信息公开披露前控制知情者范围[16] - 相关人员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16] 责任追究与制度 - 公司追究瞒报等责任人责任[16]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