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8]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协议签订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1个月内签订新协议[12] 资金置换与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可置换自筹资金[18]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20] -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22]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6]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16] 专户设置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8]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9] 超募资金使用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超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2] - 妥善安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21]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27] 风险披露与资金归还 - 发现投资产品重大风险,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并说明风控措施[19]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到期归还,无法归还需履行程序并公告[20][21] 项目核查与审核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7]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鉴证[28]
科源制药(301281) -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