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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健米业(600127) -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金健米业金健米业(SH:600127)2025-09-12 09:31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规定情形应2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4]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9] - 年度股东会需20日前、临时股东会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5] 股东会审议 - 审议批准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特定情况除外)[5]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事项[5] - 审议批准单笔或年度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1%以上且达500万元以上捐赠事项[5] 权限授予 - 授予董事会决定单笔收购和处置资产、对外投资权限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35%以下,单笔借款权限为20%以下,对外担保权限为10%以下[6] 担保规定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7] 股东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14] 投票相关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0]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5]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26]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有表决权股份,超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7]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征集股东投票权[27] - 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27] -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7]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30%及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8]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1]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载会议时间、地点等内容[39][40] 决议相关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存在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问题的决议[33]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31]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关联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与[29][30]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30][37]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特别提示[38]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6] - 召集人应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特殊情况及时公告并报告[50] - 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