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交易审议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审议[5]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 -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 - 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 - 交易产生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 担保审议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6]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股东会召集与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反馈[12]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13]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6] 股东会通知与登记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召开二十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十五日前通知[1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9] 股东会延期与取消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9] 股东会授权与主持 - 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表决权等内容,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22]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3] 股东会列席与表决 -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他们应当列席并接受质询[23]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7]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总额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2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非关联股东表决,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9] 股东表决权限制与征集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0]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也可参与[30] 特定事项表决 -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等事项,需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30]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资产总价较账面净值溢价达或超20%需特定表决通过[30] 会议记录与报告披露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6]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4] 董事选举与提案表决 -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应提供候选董事简历[31] - 董事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董事候选人议案[32] - 股东会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制定细则规范[32] - 股东会对提案逐项表决,不得搁置或不予表决[32]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同一表决权选一种方式[33]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33] 方案实施与文件报送 -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转增股本方案[35] - 公司在股东会结束当日报送决议等文件至深交所[35] 决议公告与提示 -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含会议召开信息、股东情况等内容[35][36] - 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作特别提示[34] 议事规则生效 -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批准生效,替代原规则[38]
三角防务(300775)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