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6]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项目论证与管理 - 超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重新论证项目[13] 协议与账户管理 - 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三方协议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资金置换与存放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6]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7] - 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专户,专户不存非募集资金[6] 资金使用期限与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质押,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19]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20]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专户,无法按期归还提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21] 超募资金与计划调整 - 超募资金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31] 检查与审核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30]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30]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2] 审议与核查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28]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一次公司募集资金情况[33]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3] 结论处理与报告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32] - 公司在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33]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3] 违规处理与制度规定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或银行未履行协议等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33]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5] - 制度实施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35]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6]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37]
三角防务(30077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