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定义 -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持股超50%的子公司和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3] 担保审批权限 - 董事会权限内担保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6] - 单笔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批[13]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或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3]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由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15]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1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批[14]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批,且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4] 反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不需要反担保,为资信达AA级以上(含AA级)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可不需要反担保[11] 担保限制 - 申请担保人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0] 担保合同签署 - 公司董事长或合法授权人员依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签署担保合同,未经授权不得擅自签订[20] 担保债务展期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28] 担保合同管理 - 财务部门安排专人管理担保合同,按月与银行核对担保事项[25] 异常情况处理 - 若被担保人经营恶化等重大异常,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25]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等情况,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告董事会[26]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董事会[28] 担保事项审核登记 - 董事会办公室对担保事项审核登记,起草担保议案提交审议[30] 担保信息披露 - 特定对外担保需在指定报刊披露相关数据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31]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工作日未履行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31]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6][37]
抚顺特钢(600399) -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