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二个月内召开[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6][7] -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7]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5] -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未反馈或不同意,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5] 通知与提案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审计委员会同意则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通知[6][7]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1]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1] 股权登记与投票 -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4]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决议与表决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5]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26]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26]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5]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5] -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3]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30%及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7] 计票与结果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29] -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主持人宣布提案表决情况和结果并宣布是否通过,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结果正式公布前各方负有保密义务[27]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注明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等信息[30] - 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在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30] 其他事项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3]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5]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在次日公告该决议[36]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等的股东会决议,但程序或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36] -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9]
抚顺特钢(600399) -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