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主体与文稿审核 - 公司信息披露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等主体[4] - 公开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6] -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需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7] - 公司向有关部门递交文件和宣传性信息文稿需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7] 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4]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4]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4]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4]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应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15]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5] - 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5] - 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7][18] 业绩预告与快报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1]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财务数据[21] - 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等六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半年度出现前三种情形之一,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季度出现前三种情形之一,可进行业绩预告[40] -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预告差异较大,应按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40] -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40] 重大交易披露 - 重大投资行为中,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需关注[29]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34]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34]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34]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35]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36]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披露[36]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披露[38]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均应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38] -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需披露[38]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累计达标准适用披露规定[38] 会议决议披露 -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决议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41][42][43] - 股东会结束当日,应将决议公告文稿、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决议公告[43]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应在原定召开日至少两个工作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原因,延期的需公布新日期[43] 其他披露规定 - 公司对重大事件首次披露后,应分阶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签署协议、获批准等情况需及时披露[43]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原因消除等情形应及时披露[44][45][46]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52] - 违反制度的行为包括信息报送不及时等,董事会根据情节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54][55][56] -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需及时报告并公告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最后期限[20] - 公司应与上交所约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按安排办理,因故变更需说明[21]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章,涵盖董事会决议等多种事项[26]
抚顺特钢(600399) -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