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特科技(300176)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9月)
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困难,可在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置换[14] 募集资金项目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项目[10]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豁免特定程序[12] - 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协议相关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协议[6]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8]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4]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14] 流动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16]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公告多项内容[1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24] 审计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5]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25] - 年度募集资金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26]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分析理由并提整改措施[26] 超募与投向变更 - 使用超募资金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17]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保荐人同意[20] 办法实施 - 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