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项目论证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9] - 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审议程序[11]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资金置换 - 公司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2] 超募资金使用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的30%[18]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计划应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7] 流动资金使用 - 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8]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变化原因[22] 核查与披露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2]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3]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5]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披露核查结论[25] - 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5]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等情况,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6] 资金用途变更与制度规定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改变实施主体或方式等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应为安全性高的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4] - 本制度“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8]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规定不一致,以法律法规等规定为准[28]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解释[28] -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28]
奥克股份(300082) - 募集资金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