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2]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和预计收益[12]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资金管理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6]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资金使用计划与审批 -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经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经理执行[11] - 募集资金使用由具体使用部门申请,经财务负责人、经理、董事长审批,财务部门执行[11]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等达股东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公司存在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情形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资金置换与管理期限 -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3] 节余资金永久补充 -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实施[20]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20]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的先后顺序[21] 项目进展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23] - 公司应将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情况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3] - 会计师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并提出结论[24] 异常情况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时,公司董事会需分析理由、提整改措施并披露[24]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职责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4] - 鉴证结论异常时,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深交所报告[24] 制度说明 - 本管理制度“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6] -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6] - 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26] - 本管理制度与其他规定冲突时,以相关规定为准[26]
中科金财(00265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